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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環評分級審批,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的通知》(環環評〔2024〕65號)《關于發布〈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年本)〉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8號)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生態環境部令第1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對除由生態環境部審批環評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以外的項目環評文件的審批權限再次進行調整,制定了《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25年本)》。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公告。
除生態環境部和自治區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環評的建設項目外,其它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應由地(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項目環評。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原則上僅可將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的具體工作授權給縣(區)生態環境部門,不得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具體工作授權給縣(區)生態環境部門。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后發生重大變動的,按調整后的分級審批權限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各地(市)環評審批部門要不斷完善環評審批管理制度,依法依規開展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提高環評審批效率,嚴格落實廉潔從政要求,嚴禁出現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和違法違紀行為,切實維護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公信力。
我廳將組織相關部門對地(市)環評審批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各地(市)環評審批情況的指導和環評審批管理工作的監管。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與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關文件內容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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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
設項目目錄(202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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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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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25年本)》.doc